太原市寿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太原市寿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Shou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缩 写:SY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寿阳籍的自然人或法人自愿发起,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爱党爱国。秉承晋商优良文化传统, 弘扬“诚信、谨慎、包容、尚义”的寿阳人精神,以“凝聚乡情、资源共享、互助合作、义利双赢”为宗旨,搭建“感情联络、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融资合作、学习教育、招商引资、权益保障、公益事业”等八大平台。团结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加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充分发挥会员综合群体优势,互帮互助,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会员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太原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太原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太原市滨河东路南段滨东花园12号楼七层 电子邮箱:tyssysh@163.com 联系电话:156351731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为会员解读、咨询和指导。 (二)加强与党政部门、工商联及各地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三)教育和引导会员遵章守法、诚信经营、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寿阳商会形象。 (四)搭建感情联络平台:商会就是我们的“家”,把会员凝聚在一起,话乡音、叙乡情,忆旧事、聚感情、论今朝、谋发展。 (五)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收集和整理世界寿阳人信息、会员资源信息、经济信息和政策法规等信息,搭建大数据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基于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人脉、信息、技术、商机等资源的共享。 (七)搭建融资合作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地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解决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抱团取暖、合作共赢、创新融资渠道,必要时为会员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八)搭建学习教育平台:通过举办讲座、论坛、沙龙、游学、参观、考察、调研、培训等方式,学习商业案例、经营管理经验、先进典型事迹、管理知识、政策法规等,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 (九)搭建招商引资平台: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等活动,为会员创造商机。并积极“反哺家乡,投资故土”,为会员与寿阳县政府进行项目对接、项目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十)搭建权益保障平台:加强和政府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心声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搭建公益事业平台:要积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扶困济贫、救灾赈灾等社会公益活动,让大家有表达爱心的渠道,尽一份社会责任; (十二)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先进典型,通报表彰先进个人; (十三)承担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寿阳籍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寿阳籍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的寿阳籍乡友; (二)、政治合格,拥护党的领导; (三)、守法诚信经营; (四)、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须有推荐人进行推荐); (二)、经本会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进行考察审核,由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经本会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获得商会的各类信息资源和资料 (四)、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参加讨论、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六)、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同并遵守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积极树立寿阳人的良好形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严重或重大影响的,本会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下属各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按本会章程、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召开会长办公会的参会人数须达到3/4以上方能进行,其决议须经参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履行法定职责时,需按序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至选举出新任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商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履行法人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会长不能到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服从分工、负责商会分管方面的工作; (二)、监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三)、抓好商会基层组织建设和理事发展工作; (四)、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积极组织招商引资和企业维权工作; (五)、带头发展会员,扩大商会的网络覆盖和对外影响力; (六)、与常务副会长一起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和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由接管人员办清接管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及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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