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寿阳商会 行业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分会组织,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分会的作用,根据《太原市寿阳商会章程》的有关要求,经本商会研究,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委员会是由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成立的分会组织。 第二条 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应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接受本商会的领导,履行本商会的义务,并在委员会名称前冠以本商会名称。委员会主任对会长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积极主动开展业务活动。凡对外开展的重大活动事先都应报本商会同意或备案。 第四条 各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发展联络会员,并按本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对新吸收会员应及时上报本商会秘书处备案。凡各委员会吸收会员均为本商会会员。由本商会统一为各分会会员制发会员证。 第五条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秘书处或只设办公室,并配备工作人员。在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的产生,原则上由各委员会民主选举推荐,也可由本商会会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本商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等职务,并按本商会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参与本商会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第七条 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任期原则上为五年。委员会由主任行使日常工作决策权。 第八条 主任负责各自委员会会员的会费收缴工作,也可以直接接受会员的捐赠。会费和捐赠所有权归本商会。 第九条 各委员会如需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需报本商会,并经本商会会长会议同意交由秘书处备案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本商会会长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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